关于产权分配的94方案规定
已回复2013/8/7 18:27:37
律师你好:上海有一售后公房关于产权分配的94方案规定,其中规定“产权份额有约定的按约定,没约定的平均分配”,我认为这是一条赤裸裸侵犯私人财产的荒缪条文,一人出钱买房,到头来却要把产权分给当时户口在册的成年人,如是自己的子女还有点道理,因子女有继承权,如非子女,那不是产权被瓜分了吗,何况这规定在买房时没提出,是1995年以后几年才提出,标准的马后炮,某个人说了算数,没经过人大讨论决定。我现在要摆脱这94荒缪条文,
我召开家庭会议,经过几个子女协商达成协议书如下,请律师看看这是否有法律效力。(还好都是自己的亲子女,如当时在册的有其他成年人,那非上公堂不可,我周围就有打得头破血流)。
家庭协议书
我与你们母亲(2001年去世)在1995年初用我在江南造船厂的工龄优惠购得售后公房,坐落在上海黄浦区打浦路**弄**号,建筑面积为**平方米,购房款共**元。
现因我年大体弱多病,决定在我过世后将此房产产权分配给你们三姐妹,分配的份额如下:
叶芳声得总额的1。5/5
叶芳言得总额的1。5/5
叶芳华得总额的2/5
根据购房时的政策及你们三人当时的具体情况,我考虑再三才作了以上份额的决定,各得的份额既有多少又相差不多,以利你们姐妹和睦相处,今后不论上海房产政策有什么新花样,以上的分配决定不变。
此协议书由我亲笔执写,你们三人如对各自的份额无异议,就签字为据,各执一份。
父亲 叶延青 2013-07
可以直接电话咨询。
回复人: 回复时间:2014/2/12 9:48:36